白山市公积金提取分为使用提取和销户提取,不同类型的提取有不同的条件要求:
购买期房的,需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购买现房、二手房的,需提交《房地产转让合同》、过户契税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需提交《集资合作建房批准书》、《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正规交款收据。
建造自用住房的,需凭县级以上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或颁发的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交房屋产权证,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规划、土地部门批准的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拆迁户须持产权置换协议或拆迁安置协议书,到新房进户时可予提取。
一次性偿还购房贷款的(含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消费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需提交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或契税发票、借款合同、还款凭证和自筹资金证明。自建、翻建、大修住房贷款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符合以上提取条件,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须提交结婚证、户口等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公积金。夫妻双方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额。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也可申请提取2。
离、退休的,需提交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或相关部门核发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及复印件。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须提交《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迁出白山或出境定居的,需提交出境定居手续或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交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非本辖区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行政区域的,需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本人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10年以上刑期,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可凭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与职工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或提供房屋产权证。
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或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款收据、专项维修基金发票和相关入户手续;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产权置换(安置)补偿协议和补缴差价发票,或产权置换(安置)补偿协议和专项维修基金发票及入户手续,原房照或加盖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部门及住建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文件。
职工提前偿还全部购房贷款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凭证。在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解除抵押证明。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受委托银行提供的还贷明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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