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缴存的;
出境定居的;
无房职工租住住房的;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支付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
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此外,符合相关情形还有一些额外规定:
符合上述第(一)(六)(七)(八)项情形的,一年内仅可就一种情形申请提取,配偶可同时提取账户存储余额。
符合上述第(七)项情形的,同时有多笔不同类型住房贷款的,只允许按其中一笔贷款办理提取,首先偿还白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符合上述第(一)项情形的,提取后一年内不得贷款。如所购住房因故发生退房的,须退还其所提取的公积金。
符合上述第(二)(三)(四)(五)(九)项情形的,账户须处于封存状态3。
不同的提取情形需要不同的材料,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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