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公积金提取方法
提取类型及定义
玉溪市公积金提取办法主要有约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三种类型1:
约定提取: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以后提取的有关约定,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部分提取:指公积金的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部分提取的要求,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最高提取额为账户内留10元的全部。
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235:
住房类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非住房类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国、出境定居或者调离本市的。
遇患严重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判处徒刑并被开除公职的。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所需材料
职工符合提取情形的,应提供下列相应的资料2: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由代办人办理的,在《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审批表》受委托栏中,由受委托人(代办人)签字,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公积金缴存凭证(联名卡)复印件1份。
购建房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相关购房证明。
建造(包括单位集资建房和农村建房)集资建房的,必须提供相关部门批准单位集资建房的相关批复或职工当年集资房合同,农村建房的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建房用地审批表或建房协议。
翻建自住住房的(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须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大修自住住房的(指需要牵动或更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须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等。对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出境定居和调出市外的,提供工作调动证明(调令)、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境外**居留证件(出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偿还购、建房贷款本息的,对办理房产抵押和阶段性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月按时还款,信誉良好的,每贷款满一年可以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上年应还贷款本息)偿还贷款本息,并提供受托行出具的上年度个人贷款还贷明细表(《个人贷款对账单》(建行)或《个人贷款活动明细查询表》(工行)),及《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备查表》原件各1份,《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复印件1份。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建行受理的,由借款人与建行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后,不需每年到中心柜面办理提取手续,由建行按管理中心提取管理规定办理提取转入公积金龙卡还贷账户。签订协议,须提供《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提取申请审批表》2份,《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公积金龙卡及提取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2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是在职工现有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与职工的自有资金合计,能全部一次性偿清贷款本息时办理,而且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贷款余额,并转入借款人贷款账户。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原件各1份。
提取流程
准备材料:职工根据自己的提取情形,准备好相应的提取材料。
提出申请:职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审核材料: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审批通过:审核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提取类型和规定进行审批。
资金到账:审批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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