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主要基于以下几类情况:
购买自住住房的;
建造、翻建、大修(不包括室内装修)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1。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2年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
调离而且迁出本市的;
出境定居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2。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缓刑除外);
本人及父母、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参照市医保的规定病种)或重大变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未婚子女首次购房,一次性使用父母公积金支付房款的1。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受委托银行记账转入收款账户;
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账1。
手续齐全不需后台核查的,即时办理;
本地购房、还贷或其他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异地购房、还贷或其他需核查事项,待核查清楚告知结果,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1。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大厅3。
单位开具的《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印鉴;
本人办理的,须提供身份证原件;
配偶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提取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人代办须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1。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供经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网上备案确认单)原件及复印件和不低于规定首付款或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交易费等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建造、翻建住房:提供规划、土地等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土地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工程决算书、业主委员会同意进行房屋大修的报告及维修费用分摊的清单、施工单位(或物业公司)的维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纯公积金贷款只须提供还贷款存折;组合、商业贷款提供借款合同、他项权证、有近三个月还款记录的还贷存折或加盖银行章的还款清单。还款期间发生提前还款情况的,须另外出具提前还款凭证原件1。
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有效的司法文书或继承、受遗赠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保金发放存折(近三个月有连续发放记录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或配偶、子女重大疾病或重大变故,提供医保部门核发的《规定病种门诊证历》以及单位或社区出具的生活特殊困难证明、本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住院病历、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医药费发票(或医保报销凭证)、户口薄或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未婚子女首次购住房,提供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身份证,首次房产证明1。
提取申请人对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1。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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