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未取得产权证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凭证;已取得房产证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完税契税发票1。
购买二手房: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发票;拆迁安置时房屋产权调换补差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合法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1。
建造、翻建住房: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或决算等有效文件,且房屋已封顶,并提供支付费用凭证1。
大修自住住房:由个人书面申请,中心人员上门察看确定大修实际情况。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大修工程预算书,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注明属于大修范围)及支付费用凭证1。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供借款合同及银行还款明细账;如还清或部分提前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先提取后还清的,提供借款银行提供的允许提前还款通知书、借款合同及银行还款证明;先还清后提取的,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证明1。
偿还公积金贷款:在贷款合同满一年后每年可提取一次,需提供加盖单位行政章的《支取审批表》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1。
租赁自住住房: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家庭收入证明、单位提供无房证明,无单位的出具下岗证或待业证1。
离休、退休:提供本人离、退休批复或离退休证明1。
出国、出境定居: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或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1。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遗赠或继承文书或证明1。
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1。
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1。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重新就业: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失业保险手册》或《再就业优惠证》1。
非本市城镇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1。
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提供户籍迁出证明、单位调令1。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认定),造成生活特别困难: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自负医疗费用凭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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