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符合以下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个人账户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签订一年内或建造、翻建、大修工程批准立项 1 年以内的,其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金额或建修房费5。此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购买房改房、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按月对冲还贷、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租房等情况也可提取公积金4。
购买商品房:由职工本人签名单位签章的《审批表》;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市《合同》、购房发票或专用(属分期付款的,可暂不提供契税发票);购买同一产权的应提供簿共住证明或原件及复印件3。
购买单位房: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的《单位优惠售房审批表》;属购房补差的需提供《优惠售房补差计算表》和《房改房房屋产权证》,同时应提供售房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3。
参加集资建房:先由集资建房单位携带《乌鲁木齐集资建房认证通知书》《集资建房名单真实性》《职工集资建房名单》《政策性住房资金账户开户登记表》到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审核备案,职工持《集资建房协议》到分中心、管理部窗口办理,《集资建房协议》的有效期为一年,只能提取一次3。
建造、翻建自有住房:提供市级以上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工程预算;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集体》3。
符合实施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项目:应提供《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职工名单(注明个人应承担金额),住宅节能改造项目专用账户证明3。
按年偿还住房贷款:需提供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采取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应签订《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书》3。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4。
出境定居:提取人身份证明材料、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和提取人银行卡4。
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拆迁部门先到管理中心办理收款账户备案审核,个人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棚改或征迁协议)、收款账号证明4。
按月对冲还贷:提取人身份证明材料4。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加装电梯所在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加装电梯协议4。
租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及婚姻关系证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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